[2001]黑仁法意字015号致: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和,《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黑龙江省仁大律 师事务所受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01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席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核 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7月17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8月7日9时30分在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三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大萌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20人,代表股份96,672,0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55.07%,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 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并办理出席会议登 记。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
    
经办律师:崔丽晶    黑龙江省仁大律师事务所
    二OO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