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黑仁法意字010号
    致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黑龙江省仁大律师事 务所受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00 年度股东 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核 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在2001年4月21 日《证券时报》上的《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决议及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 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0年5月21日9时30分在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三号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大萌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7名,代 表股份96,65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就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均回避表决。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及股东 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经办律师:崔丽晶    黑龙江省仁大律师事务所
    20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