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贵州天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 指派律师宋诗扬出席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和《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对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新议案的提出和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出席人员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新议案的提出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律师确有理由相信所有被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章和(或 )印章均是真实的, 并且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内容是委托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已于2001年2月14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 登了《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下称“《召开股东大 会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 和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 依法对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3月18 日在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 本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20,001,100股,占公司股份的63.16%,均为2001年3月9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其他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在表决中各项议案均获得通 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资料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贵州天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宋诗扬
    200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