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教函[2001]4号”文件批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和省委常委会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1、2002年对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取得的广播电视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所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先 由省地税局征收,年终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实后列支出的办法。因公司 2000 年、 2001年中期实现的广告收入分别为4.2亿、2.03亿,分别占公司当期主营收入的72 .6%、67.8%;另公司2000年、2001年中期有线电视网络收入分别实现收入0.20亿元、 0.25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主营收入的3.5%、8.5%,故此项政策的实施将有利公司 净收益的提高。特此公告。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