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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7 证券简称:G电广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6-01-0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有否决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12月30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龙秋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59,129,11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70%。

    2、本次会议无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否决了公司关于收购长沙广达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股权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3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0%;反对5,0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为关联方股东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增资扩股的议案;

    同意54,059,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1.43%;反对5,0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8.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4,059,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1.43 %;反对5,0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8.5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波先生

    3、结论性意见: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30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致: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05年8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刊登在2005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蔡波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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