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8月10日,经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4〕748号文)批准,同意公司的控股股东――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实施“以股抵债”方案。
    特此公告!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