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3日在本公司A301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4名,代表股份755,000,0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27%。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宽先生主持。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755,000,099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
    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755,000,099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上述两办法具体内容请见2004年 10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附件)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袁胜华律师已对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3.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4.律师意见书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1月23日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是建立高效科学的高管人员激励机制的的尝试,通过高管人员薪酬与管理绩效的挂钩,激发高管人员的积极性,达到有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上述两办法系依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其基数及调整系数均按照上述文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选取,以安全生产和服务为主的分类指标突出了行业特点。该方案稳妥、合理、可行。建议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和调整。
    
独立董事:张颖毅、赵振、毛文碧、王拴红    200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