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受让湖南长永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高速)国家股股权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筹)与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华建中心)于一九九九年六 月十六日签订了《关于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 本公司 与华建中心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签订了《关于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
    二、根据转让协议, 并经财政部《关于转让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管字[1999]375号)同意,此次本公司以协议方式受 让华建成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持有的国家股3909万股( 占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总数的13.71%),转让价格为3.99元人民币。
    三、转让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成为湖南高速第二大股东。
    四、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湖南高速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五、本公司总经理田凝寿先生现持有根据公开信息买入的湖南高速5000股。本 公司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均未持有、此前6 个月内亦无买卖湖南高速 流通股的行为。
    六、鉴于股权转让的实施日期是1999年年底, 故本公司将根据湖南高速公布的 1999年度每股利润和转让前华建中心持有的股份数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华建中心。
    七、备查文件
    1、关于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
    2、关于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
    3、关于转让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4、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