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6月22 日在本 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2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刘长 宽主持,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办事处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办事处于2001年6月5日至6月8日对本公司进行了 巡回检查,并于6月14日下达了《对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巡回检查的限期整改 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整改通知书》)。本次会议回顾了公司上市以来的运作情 况,就《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了认真学习,认为北京证管办的巡检对公司的规范运 作是一个促进。会议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你公司的发起股东所投入的实物资产尚未办理 产权移交手续,公司在上市时各发起股东承诺在公司成立后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是 截止到检查日公司未办理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
    本公司于2000年10月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上报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申请,由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转报其母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2001年3月29日核准。 本公司已于巡检 结束后取得产权登记证。本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对此出具了说明。
    二、《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你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你公司在2000年委 托理财3.7亿元,公司在2000年中报和年报中只披露了1亿元用于委托理财,相应的投 资收益为3,942,941.06元。你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相关的 法律规范建立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由于用募集资金收购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通行费收费权的问题未解决, 为了避 免资金闲置,2000年度先后委托理财3.7亿元,年底收回全部本金。其中2.7亿元的投 资收益因未及清算而未在年报中反映。该收益共计12,179,162.24元,本公司将在今 年中报中予以披露。
    巡检之后,我们深感公司对信息披露规定认识不足,已制订《华北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决心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 性,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你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会五名成员,但截止到 检查日,公司只有四名监事。公司也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你 公司应该按照章程的规定补选一名监事, 并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和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
    本公司上市前,发起股东推荐的一名监事候选人为公务员 ,本公司正式成立时, 该候选人因工作需要未能辞去公务员职务,因而未参加监事选举。 该股东单位亦未 推荐其他人,此监事职位空缺至今。巡检之后,本公司已通知该股东单位推荐合适人 选,然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巡检之后,总经理已组织制订《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其他内控制度也在整理、完善之中。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