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2年8月5日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山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集团)通知,山大集团于2002年7月30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临民二初字第318号应诉通知书和原告中国银行沂南支行诉被告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山大集团的民事诉状,诉状称:
1. 被告自1993年初从原告处贷款,至2001年7月底,借款合计4875万元;
2. 被告2001年8月1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按每股3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第三人2700万股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
3. 原告认为,“被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原告(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第三人(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被告将自己持有的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2700万股股权(发起人法人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由于该诉讼事项涉及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和现第一大股东的股权转让,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案将于2002年8月30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公司将及时公告审理结果。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