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股市必察
·股市日历
·公司快报
·新股上市
·龙虎榜
行情走势
·分时走势
·实时行情
·大单追踪
·成交明细
·分价表
·历史交易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公司简介
·股本结构
·主要股东
·流通股股东
·基金持股
·股权分置
·公司高管
·公司章程
·公司产品
·所属行业
证券资料
·证券基本资料
·所属指数
·所属系
·所属概念板块
·相关证券
财务数据
·财务摘要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财务附注
·业绩预告
·资产减值准备
·坏帐准备
·应交增值税
·股东权益增减
财务分析
·财务指标
·杜邦分析
·图解财报
·分析报告
发行与分配
·新股发行
·增发
·可转债发行
·分红配股
·募资投向
·招股说明
·上市公告
财报与公告
·公司公告
·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资本运作
·控股参股
·参股券商
·资产托管
·资产置换
·资产交易
·资产剥离
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
·购销
·借贷
·代理
·租赁
·承包
·关联交易
·违规记录
·诉讼仲裁
·对外担保
相关专题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 5秒钟之后将会带您进入新浪首页!

相关资讯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智能选股
·财务对比
·数据浏览器
·主力揭密
浏览工具
·股票时时看
·新浪股道
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山大华特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2-05-24 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 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引入独 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又称为独立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本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 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它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四)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时,独立董事应当在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