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作为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乐股份”)原第一大股东, 为解决我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事宜,郑重承诺:
一、 我公司转让给山东山大集团有限公司的2700万股法人股所得的8100万元, 全部用于抵偿我公司对声乐股份的欠款。
二、 我公司转让给济宁高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3,551,596股集体法人 股,以及拟转让剩余742.94万股国家股的股权转让方式,即由济宁高新区投资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属优质资产注入声乐股份, 代替我公司偿还对声乐股份的欠款 5500万元。
三、 在2001年底之前,将我公司拥有的位于沂南县城100亩左右工业用地的土 地使用权,按评估值作价抵偿对声乐股份的欠款。
四、 我公司在2001年11月份之前设立专门账户, 用于回收下属企业山东沂南 声乐鞋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收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我公司对声乐股份的欠 款。
五、 对剩余的欠款,我公司以下属企业山东沂南玛德士制革有限公司、 山东 沂南鞋业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优先偿还。
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