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现将出让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发 起人法人股股权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持有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37,980,996股发起人法人股( 占该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42.04%)。2001年8月1日, 本公司与山东山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书》,本公司以协议方式将其中的27,000,000股(占总股本的29.89%, 不含7,429,400股国有法人股)出让给山东山大集团有限公司。出让后, 本公司持有 该上市公司发起人法人股10,980,996股,占总股本的12.16%, 为该公司的第二大股 东。
二、截止本股权转让公告日前6个月内,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及本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该上市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三、在此之前本公司与山东山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东山大科技集团 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本公司持有的声乐股份发起人法人股30,551, 596 股,质押给山东山大科技集团公司。 质权人山东山大科技集团公司同意本次股权转 让,并同意立即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以便上述转让股权顺利过户至山东山大集团有限 公司名下。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转移的情况。
四、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以后, 本公司仍持有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 股10,980,996股,本公司没有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