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04年11月12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6名,董事张璨女士、董事王希军先生委托董事吴承科先生,独立董事于剑波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陈旭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兆亮先生主持,进行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刘洪渭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刘洪渭先生因工作需要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职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吴承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吴承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余任任期相同。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希军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王希军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余任任期相同。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6名董事同意,3名董事弃权):
决定为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50.2%)2004年11月12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45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贷款提供担保,并要求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每次担保、反担保的审查、协议签署等具体事项。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刘洪渭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职务,并决定聘任吴承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王希军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如下意见:
一、刘洪渭先生因工作需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职务的请求及董事会同意其辞职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刘洪渭先生在任职期间,工作兢兢业业,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本次董事会聘任吴承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王希军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吴承科先生、王希军先生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因此,我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吴承科先生为财务总监、王希军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郭惠云 陈旭 与剑波
200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