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沂南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本公司偿还原告沂南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本金783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鲁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对该案进行一审审理(有关情况详见2003年8月8日、2004年4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
本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接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临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对上述案件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沂南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2000年10月20日借款本金7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1年7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日集团对上述73万元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沂南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160元,原告沂南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44588元;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有关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