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 协议》 ,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江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5月28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刊登的《山东声乐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 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按《规范 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28日上午9:00 在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7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39,070,5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9,070,528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
2、审议通过了《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9, 070 ,528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
3、审议通过了《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8,402, 128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29%;弃权 票代表股份数额668,400 股。
4、 审议通过了《续聘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预案》,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9,070,528 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江 鲁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