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债权及收购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52.08%的发起人股份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转让债权及收购股权事项,遵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互惠、互利、诚信、公平交易的原则。
本次转让债权及收购股权事项,可以尽快解决公司的应收款问题,有效改善公司的产业结构和资产质量,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郭惠云 陈旭 于剑波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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