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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G钱摩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草案)
2002-05-21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 子公司系指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上市公司系指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 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行使对子公 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 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的法人 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 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 股东会和董事会 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 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 法》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母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 收益分配等 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 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 准确地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保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 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浙 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借款、 担保和 抵押。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 重大经济 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九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并在审计过 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条 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 该子 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适用子公司内 部审计。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均由母公司董事会审批, 未经母 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 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 证,向母公司董事会所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上市公司总体规划, 在上市公 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 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资。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4.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董事会;

    5.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会议 决议情况提交母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 母公司董事会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 年度定期向母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 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1.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管理条例》适用于子 公司。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 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母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修改补充。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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