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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G钱摩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草案)
2002-05-21 打印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 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2)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4、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上述1、2、3条 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5、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本公司的 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6、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 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7、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 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条 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赠与;

    (12)债务重组;

    (13)非货币性交易;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 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4)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

    (5)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采取回避原则;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 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 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 股东大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 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 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

    2、 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 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3、 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 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 公司总经理批准。

    4、独立董事: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1、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 该关联交易是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或董事个 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控股权,相关的董事或当事人可以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 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表决权票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

    4、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证券监管部 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 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5、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 件。

    第九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2、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3、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4、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5、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6、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 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7、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的意见;

    8、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 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 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做 出判断和说明。

    9、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0、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公司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 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以上的, 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 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 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在下次 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 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披 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 著变化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15条的规定执行,但在定期 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预付情况、价格下调做 出必要说明。

    第十四条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16条的规定,公司与关 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1、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方式 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2、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3、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4、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 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 比例后的数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三节关联交易的披露 要求的均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 8条的规定, 可以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三节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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