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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G钱摩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2002-05-21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十一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科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同时审计科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 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 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科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科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科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股东大会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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