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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G钱摩 项目: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9-19 打印

    致: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 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8月11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载的《浙江钱江摩托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以下简称《董事会公 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 《公司章程》第47、167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定于2001年9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7条及《公司章程》 第47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和电话号码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第48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2条、《公司章程》第 48 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林莲娣女士指定董事 李小林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第105条、《公司章程》第46条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 出 席会议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 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会议的的贵公司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系依法 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8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刊载的《浙江钱江摩 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了 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议案:

    (1)、 监事会《关于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合法性及依据 充分性等事项的报告》;

    (2)、 监事会《关于董事会有关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判断标准客观性和决议程序 合法性等事项的报告》;

    (3)、《关于授权总经理有权决定3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万元) 的日常经 营活动事宜的提案》;

    (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6)、《监事会议事规则》。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10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195,006,97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75%。

    2、经董事会提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及1名 工作人员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清点,这符合《公司章程》第69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章程》第68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 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为普通决议,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公司章程》第62、63、64 条 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维

    20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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