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金狮明钢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在香港与汇洋企业有限公司签署了《买卖协议》(详见2005年3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本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及金狮明钢有限公司和汇洋企业有限公司的《持股变动报告书》)。本公司随即报请商务部审批。本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收到商务部《关于同意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商资批[2005]1157号),批复的主要内容为:同意本公司投资方金狮明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的10,080万股转让给汇洋企业有限公司,同意本公司投资双方于2005年3月18日签署的股份买卖协议。转股后,本公司的股本总额仍为45,353.6万股,其中钱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1,753.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96%;汇洋企业有限公司持有10,08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23%;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13,5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81%。
    备查文件: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5]1157号批文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