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名称: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钱江摩托
    股票代码:000913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汇洋企业有限公司(MEGA OCEAN ENTERPRISE LIMITED)
    住所:UNITS 1503B-04 15/F WING ON HOUSE71 DES VOEUX RD CENTRAL HK
    通讯地址:UNIT 2101, 21/F CHEKIANG FIRST BANK CENTRE1 DUDDELL STREET CENTRAL HK
    联系电话:(852) 2529 9606
    联系人:欧成沛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特别提示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2.本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止本股份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钱江摩托的股份;
    4.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5.本次股权变动系通过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本次持股变动之买卖条件为:
    (a)已取得新加坡交易所对出售售让股的批准(如有必要);
    (b)已取得金狮亚太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出售售让股的批准(如有必要);
    (c)取得中国商务部对售让股买卖的批准;
    (d) 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或浙江省分局同意售让股向受让方过户的外汇变更登记;
    (e)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最后交割期间未发生任何下列事件:
    (ⅰ) 中国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生效或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一般性规定的原则下,与任何外汇管制规定或外汇管制的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或工商局或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类似管理机构颁布的任何命令、指示、决定或书面指示;或
    (ⅱ) 有关政府部门公布之就香港的商业银行活动作出的一般延期偿付命令;或
    (ⅲ)钱江摩托成为在中国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被告;或
    (ⅳ)钱江摩托在本协议日所存在的税务利益被取消或大大地减少;或
    (ⅴ)钱江摩托的营业执照被取消;或
    (ⅵ)钱江摩托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通知,告知钱江摩托被[ST(特别处理)], (定义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规则) 或被终止上市;
    (ⅶ)任何其他不是在钱江摩托目前正在进行的正常业务经营活动中的类似的事件;
    同时,上述(ⅰ)到(ⅶ)之中(若适宜)的任何一件事情的发生导致或将导致:
    (aa)钱江摩托无法继续从事生产摩托车的业务或此类业务的大部分; 或
    (bb)钱江摩托的资产价值的减少超过2004 年6 月30 日NAV(净资产值)的3%;或
    (cc)(仅与以上(e) (ⅰ)和(e) (ⅱ)有关),受让方由于包括工商局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类似管理机构的命令、指示、决定或书面指示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f)出让方没有违反第6.1(a)条或第6.1(b)条的规定。
    [《买卖协议》第6.1 条出让方在此向受让方声明、保证并承诺(第6.1条之规定在交割后应继续有效):
    (a)出让方在目前及最后交割日时是售让股之合法实益所有权人;
    (b)出让方有权或在最后交割日有权向受让方及/或其指定人出售和转让售让股。受让股将不附带任何债务负担、并且没有任何其他人享有针对售让股的优先购买权。受让方将从2004 年7 月1 日(包括2004 年7 月1 日)起享有受让股的所有权力和利益;]
    6、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汇洋公司、受让方
    指汇洋企业有限公司
    出让方指金狮明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钱江摩托、目标公司
    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13
    本次持股变动、本次股份转让
    指本公司将受让金狮明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0,800,000股钱江摩托的股份(占钱江摩托22.23%的股份)
    《买卖协议》
    指出让方与受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于2005年3月18日达成的协议
    中国商务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汇洋企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 UNITS 1503B-04 15/F WING ON HOUSE71 DES VOEUX RD CENTRAL HK
    业务性质:INVESTMENTS HOLDINGS
    法律地位:BODY CORPORATE
    登记证号码:34137912-000-11-04-6
    生效日期: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届满日期: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欧成沛
    联系电话:(852) 2529 960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JIN XIAOQIN 90.00 WANG YAO 1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经理及高管人员情况介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公司职务 在其他公司 兼职情况 JIN XIAOQIN E7572361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董事 无 WANG YAO E7594508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董事 无 金德昭 420623196311103553 中国 广东江门 董事 南京伟宁光 学有限公司 总经理
    (四)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钱江摩托不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本公司与钱江摩托之间的资产、业务完全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情况
    在《买卖协议》签署日之前,汇洋公司未持有、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买卖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汇洋公司将持有钱江摩托100,800,000股股份,占钱江摩托总股本的22.23%。本次股份转让前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变动后股权性质不变。
    (二)《买卖协议》的基本情况
    1. 《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出让方为金狮明钢有限公司,受让方为本公司。
    2. 本次股份转让中,出让方将其持有的10,080万股钱江摩托发起人社会法人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
    3.本次股份转让中,受让方购买售让股之对价应为美元29,377,984.91(等值于人民币243,149,829.90元,即为公布的2004年6月30日目标公司之净资产值,按1美元兑换8.2766元人民币的兑换率计算)。除此外,受让方还应向出让方按如下方式支付利息:(a)就定金而言,在最后交割时,出让方有权得到定金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0.8%计算,利息从2004年10月1日(包括)起计算,直至2004年12月31日(包括),从2005年1月1日起到定金支付日的年利率为1.2%。该等利息由受让方在第一次付款日和对价余额一起支付给监管帐户代理人;和(b)就对价余额而言,在最后交割时,出让方有权得到对价余额(对价余额的本金应由受让方支付给监管帐户代理人)以及(i)经商定的利息。从2004年10月1日(包括)起到2004年12月31日(包括)的年利率为0.8%,从2005年1月1日起到对价余额支付日的年利率为1.2%。该等利息由受让方在第一次付款日和对价余额一起支付给监管帐户代理人;和(ii)另外加上对价余额在生息监管帐户中赚取的应计利息。
    4.《买卖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
    (1)自《买卖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受让方以电汇方式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出让方支付对价总额10 %的定金;
    (2)自中国商务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且出让方根据《买卖协议》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文件之日起第三个营业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约定的监管账户支付对价余额(对价的90%)及全部利息。
    5.《买卖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的买卖条件:见本报告书的特别提示5。
    6.《买卖协议》的签订及生效时间:2005 年3 月18 日。
    7.《买卖协议》的适用法律及语言:《买卖协议》以中文和英文书写。如果对协议的解释和含义有任何争议,应以英文本的文字为准。协议将受香港法律之管辖,并根据香港法律进行解释。双方接受香港法院之非专属司法管辖。
    (三)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除签署《买卖协议》、《监管账户协议》外,未签署补充协议,出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超出《买卖协议》约定之外的安排。
    (四)本次股份转让需经新加坡交易所的批准(如有必要)、中国商务部的批准、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或浙江省分局同意售让股向受让方过户的外汇变更登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查。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钱江摩托挂牌交易股份的记录。
    四、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五、备查文件
    1.汇洋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2.汇洋公司与金狮明钢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
    3.汇洋公司、金狮明钢有限公司、香港Hastings & Co.签订的《监管账户协议》;
    4.汇洋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汇洋企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金德昭
    签署日期:20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