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云律(2001)意字01号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 有关规定,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王勇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全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文件或复印件。根据公司的承诺, 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本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本法律意见书是本律师依据上述材料和《公司法》、《规范意见》、《南宁 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做出的, 仅对本次股东大 会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其它事项发表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2001年2月9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的, 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 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2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 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1年3月1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因此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熊可模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未对 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已当场作了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 ,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 2001年3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股东。 股东及股东代 表2人,代表股份16811.42万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75.05%。出席股东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还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经三名点票人员负责清点, 并由董事长熊可模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十一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01年度预计利润分配政策》;
    6.《公司2000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7.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情况的说明》;
    8.公司《关于2001年度配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9.《公司2001年度配股预案》;
    10.公司《关于聘请200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公司《关于与香港新丰亚洲发展有限公司、 侨凤卫生制品有限公司合资成 立南宁宁新亚洲发展有限公司意向书议案》。
    上述十一项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第8项议案中的1年产1万吨SAP复合纤维超级吸水材料工程项目;2年产3.6亿片 “舒雅3+1”护理产品系列工程项目;3年产1.44 亿条婴儿纸尿裤生产线建设工程 项目;4年产1.5万吨静电复印纸工程项目;5年产8000吨糖蜜酒精工程项目和第9项 议案中的1本次配股比例和配售股份总额;2配股价格及定价方法;3 本次配股募集 资金的用途;4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有关事宜, 亦 已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逐项表决, 并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王勇
    20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