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月23日上午9:00时
    2、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熊可模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74,622,2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49%。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622,26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6.99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申请发行人民币4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用于减少公司经营所需贷款,发行期限1年,并聘任中国银行担任主承销商,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资金供求情况和同期可比较的国债及企业债券利率确定。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签署有关和发行文件,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履行信息披露程序等。本次债券发行额度、期限和发行利率以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复为准。
    表决结果:根据《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该议案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74,622,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6,622,26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薛有冰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4、与上述议案有关的第二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决议;
    5、与上述议案有关的第二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决议;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九月1月23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