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5年7月2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秀文先生主持,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并以全票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关于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部份调整的议案
    公司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即公司下属制糖造纸厂在结束2005-2006年榨季后,停止榨蔗生产,所属原料蔗向下属明阳糖厂、伶俐糖厂、香山糖厂分流;同时制糖造纸厂转为炼糖(将原糖加工提炼成白砂糖)生产。
    三、关于开展白糖期货经营活动的议案
    四、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5年7月27日
    附件1《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文字下加黑体横线的为新增加或修改后的内容):
    一、原第二章第五条为: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和罢免。"
    修改为: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须由上一届监事会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提名,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经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和罢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原第二章第五条后增加两条为"第六条"和"第七条",之后的序号作相应顺延:
    "第六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监事选举以应当选的名额为限,获得简单多数票的监事候选人当选为监事;如二名或二名以上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监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监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监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公司已制定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七条 监事会推选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三、原第四章第九条为: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对公司出售或购买资产提供担保、重大投资行为等有违规违法现象的,监事有权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议,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或电传送达全体监事。"
    修改为: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可视情况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出售或购买资产提供担保、重大投资行为等有违规违法现象的;
    二、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提议时。"
    四、原第四章第十条为: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日期、地点、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日期等。"
    修改为: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或电传送达全体监事。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日期、地点、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日期等。"
    五、原第四章第十一条为: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会议,监事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表个人意见,对其中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最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监事会决议。"
    修改为: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监事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表个人意见,对其中需要表决的事项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最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监事会决议。"
    六、原第五章第十五条为: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本人委托1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修改为: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本人委托1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七、原第六章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二条",之后的序号作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58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该禁止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