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3月3日上午9时在南宁市亭洪路48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熊可模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68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24,080万股的69.7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6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
    二、《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6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
    三、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16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
    四、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南宁糖业”2003年全年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111,694,391.06元。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11,169,439.11元和5%的法定公益金5,584,719.55元后,再加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9,259,989.20元,减去2003年中期已分配利润48,160,000元,累计2003年末可分配利润56,040,221.60元。同意以2003年末总股本240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2.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0,568,000元。分配后剩余利润5,472,221.60元结转下一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赞成:16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
    五、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见2004年1月30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赞成:16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
    六、审议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详见2004年1月30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赞成:16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的上述各项决议,均经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袁公章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与上述各项议案有关的详细资料;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3.与上述议案有关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与上述议案有关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天律意字(2003)008-5号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公章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二00三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全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或复印件。根据公司的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本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是本律师依据上述材料和《公司法》、《规范意见》、《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做出的,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其它事项发表意见。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04年1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4年3月3日在广西南宁市亭洪路48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熊可模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已当场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04年2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6800万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69.77%。出席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还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
    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监事会均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以下各项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以上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袁公章    二00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