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释义
    “本公司”指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指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大亚集团公司。
    “圆通公司”指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大亚圆通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压铸厂”指原本公司下属分公司丹阳有色金属压铸厂。
    “原协议”指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02年4月10 日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 议》。
    二、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和《关于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其中,《关于签署〈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为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同意就原协议中的 有关条款予以了补充约定和修改;《关于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包括本公司与 集团公司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圆通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 上述协议签署日期分别为2003年2月13日和2003年2月14日,签署地点为江苏省丹阳 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方董事予以了回避表决。此项交易由于 交易标的未达《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 3.12条规定的条件,本次 关联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关联方介绍
    (一)本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12992.2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6.18%。
    (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大亚集团公司
    2、成立日期:1993年3月8日
    3、注册资本:壹亿圆整
    4、税务登记号:321181142502428
    5、注册地址: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
    6、法定代表人:陈兴康
    7、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8、企业组织形式:集团公司
    9、历史沿革:江苏大亚集团公司是1993年3月经江苏省体改委批准成立的省级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系国家重点扶持的国有大型企业。
    10、主营业务:实业投资、各类板材等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培 训服务,公司自营进出口业务。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
    1999年4月18日, 本公司A股发行时就租赁集团公司土地与其签署了《土地使 用权租赁协议》,由于该协议于2002年4月到期,为此,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 2002 年4月10日重新续签了该协议,即原协议。鉴于压铸厂已于2002年11月12 日改制设 立为圆通公司,原压铸厂所使用的两块土地为原协议项下的土地。经协商,本公司 与集团公司就原协议作出如下补充约定和修改:
    1、双方同意按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结算租金,即在2003年1月1 日前仍按原《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2003年1月1日以后本公司只向集团公司支 付其仍实际使用的丹地项(98)字第008号和丹地项(98)字第009号土地权利证项 下之土地的租金。
    2003年1月1日起由圆通公司实际使用的5号和6号土地的租金,由集团公司向圆 通公司收取。该两块地的具体租赁事宜,将由集团公司与圆通公司另行签订协议约 定。
    2、 将原协议中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国有土地位于江苏省丹阳市境内, 共有4块,面积合计为123148.44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地项权利证编号 而积(M2) 土地位置1 丹地项(98)字第005号 16895.90 丹阳市窦庄镇
2 丹地项(98)字第006号 16104.06 丹阳市窦庄铂
3 丹地项(98)字第008号 8548.39 丹阳市经济开发区
4 丹地项(98)字第009号 81600.09 丹阳市经济开发区
    上述土地位置及四址范围与江苏省地产发展中心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和甲乙双 方确认的相同。”修改为:“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国有土地位于江苏省丹阳市境内, 共有2块,面积合计为90148.48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地项权利证编号 面积(M2) 土地位置1 丹地项(98)字第008号 8548.39 丹阳市经济开发区
2 丹地顶(98)字第009号 81600.09 丹阳市经济开发区
    上述土地位置及两址范围与江苏省地产发展中心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和甲乙双 方确认的相同。”
    3、 将原协议中第五条“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按丹阳当地相同地 点和相同规格的土地租赁价格为依据,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年租金总额为107288. 78元。具体每平方米年租金情况如下:
序号 地项权利证编号 租金(元/M2) 总租金(元)I 丹地项(98)字第005号 0.71 11996.09
2 丹地项(98)字第006号 0.65 10467.64
3 丹地项(98)字第008号 0.95 812.97
4 丹地项(98)字第009号 0.94 76704.08
    乙方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按期缴纳年租金。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 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 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处理,直至收回出租土地使用权。” 修改为:“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按丹阳当地相同地点和相同规格的土 地租赁价格为依据,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年租金总额为84825.05元。具体每平方 米年租金情况如下:
    乙方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按期缴纳年租金。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 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 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处理,直至收回出租土地使用权。”
    3、原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二)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
    1、签署协议双方:集团公司(甲方)与本公司(乙方)。
    2、签署日期:2003年2月13日。
    3、 交易标的:集团公司所属的位于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荆公路北侧的一 块工业用土地,即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丹国用(2002)字第04763 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具体面积为51504.2平方米。
    4、 定价政策:双方商定以江苏省丹阳市当地相同地点和相同规格的租赁价格 确定。
    5、交易价格:土地租赁为每平方米12元/年,年总租金为618050.4元。
    6、交易结算方式:本协议履行期间,每五年可由双方协商调整一次, 如国家 有关部门对土地租金作调整,则本协议约定的租金也应作相应的调整。上述租金乙 方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清结。
    7、协议生效条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协议期限和有效期: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3年1月1日至2022年12 月 31日,租赁期满后,若双方不书面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
    (三)圆通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
    1、签署协议双方:集团公司(甲方)与圆通公司(乙方)。
    2、签署日期:2003年2月14日。
    3、交易标的:集团公司所属的位于丹阳市窦庄镇的两块工业用土地。 即丹地 项(98)字第005号土地,面积为16895.90平方米;丹地项(98)字第006号土地, 面积为16104.06平方米,上述两宗土地合计为32999.96平方米。
    4、 定价政策:双方商定以江苏省丹阳市当地相同地点和相同规格的租赁价格 确定。
    5、交易价格:土地租金分别为每平方米0.71元/年和0.65元/年, 年总租金 为22463.73元。
    6、交易结算方式:本协议履行期间,每五年可由双方协商调整一次, 如国家 有关部门对土地租金作调整,则本协议约定的租金也应作相应的调整。上述租金乙 方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清结。
    7、协议生效条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协议期限和有效期: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3年1月1日至2022年12 月 31日,租赁期满后,若双方不书面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
    五、本次关联交易属正常交易行为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02年4月10日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即原 协议;
    4、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
    5、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
    6、圆通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