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8日召开了"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铝业分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的议案》、《关于江苏大亚集团公司商标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本公司的议案》等决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02年6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的规定,现将上述收购资产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司与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于2002年5月26日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详见2002年5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本公司与江苏大亚集团公司同意以经镇江市财政局镇财国资评[2002]第23号文件核准的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永会评报字(2002)第012号《江苏大亚集团公司部分资产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经评估后的资产净值为基准,本公司决定用自有资金(包括通过贷款获得的资金)29,108.59万元人民币收购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铝业分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与收购资产相关的“大亚”牌商标,江苏大亚集团公司决定无偿转让给本公司。
    二、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宁永会评报字(2002)第012号《江苏大亚集团公司部分资产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已经镇江市财政局镇财国资评[2002]第23号文件核准,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铝业分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评估净值为29,108.59万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02年6月29日预付给江苏大亚集团公司收购价款人民币29,108.59万元。
    三、与收购资产相关的“大亚”牌商标,公司已向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受理,目前该事项尚在办理中。
    四、经江苏省丹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公司于2002年7月25日注册成立了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阳铝业分公司 (注册号:3211811802496)。
    五、公司本次购买的相关资产已于2002年 8 月 8 日前分别办理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属证明,现已全部由本公司合法拥有。
    六、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本次收购资产实施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