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收购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铝业分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于公司决定收购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铝业分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的议案,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被收购公司截止到2001年3月25日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业务经营的详细说明以及公司关于收购该等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
    同意公司用自有资金(包括通过贷款获得的资金)29108.59万元收购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铝业分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收购该等资产产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关联交易的进行方式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    周春生 庄松林
    20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