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续签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即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大亚集团公司续签《土 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本公司铝箔制品分公司与江苏大亚集团 公司续签《房屋及设备租赁协议》。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日期为2002年4月10日, 签署地点为江苏省丹阳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该事 项的表决。此项交易由于交易标的未达《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12 条规定的条件,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
    公司第一大股东是江苏大亚集团公司,其持有大亚股份12992.26万股,并掌握 了大亚股份的实际控制权。
    2、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住所为江苏省丹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95号;企业类型: 国有;法定代表人:陈兴康;成立日期:1993年3月8日;注册资本:1亿元; 经营 范围:铝箔及制品,化学纤维品,食品,工业生产物资供销等业务。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三方面内容:
    1、江苏大亚集团公司继续将位于江苏省丹阳市境内面积合计为123148.44平方 米土地出租给本公司作为工业用地。
    2、本公司继续将位于丹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公司总部办公大楼1 — 4 层共 3800平方米出租给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作为其办公场所。
    3、 本公司继续将位于丹阳市埤城镇的房屋及部分闲置设施出租给江苏大亚集 团公司。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签署协议双方:江苏大亚集团公司(甲方)与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乙方),或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丹阳铝箔制品分公司(乙方)
    签署日期:2002年4月10日。
    交易标的:江苏大亚集团公司所属的四块工业用土地、本公司总部办公大楼的 1—4层共38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以及本公司丹阳铝箔制品分公司位于丹阳市埤城镇 的房屋及部分闲置设施。
    定价政策:双方商定以江苏省丹阳市当地相同地点和相同规格的租赁价格确定。
    交易价格:土地租赁的年租金总额为107,288.76元; 办公楼租赁价格为每平 方米8元/月,年总租金为364,800元;房屋及设备年租金为150万元。
    交易结算方式:
    土地使用权租赁为:乙方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按期缴纳年租金。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交纳 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处理,直至收回 出租土地使用权。丹阳市政府调整年租金文件,甲乙双方应及时签订变更租金补充 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调整租金,租金调整比 例不得超过10%。
    房屋租赁为:甲方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乙方按期缴纳年租金。甲方不 按时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天租金,罚处应交租金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房屋及设备租赁为:甲方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年租金汇给乙方。 甲方不按时 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天租金,罚处应交租金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协议生效条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协议期限和有效期: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2年5月1日至 2022年5 月1日止,租赁期满后,若双方不书面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 房屋租赁期限 为3年,自2002年5月1日至2005年5月1日止,租赁期满后,若双方不书面提出异议, 本协议自动延续。房屋及设备租赁期限为3年,自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止。 期满后,若双方不书面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
    五、本次关联交易属正常交易行为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一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3、《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及设备租赁协议》。
    
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