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6 日上午在公司本部办公大 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 12 人,有1位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就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以下简称 “南特办”)对我公司进行巡检后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 ”)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学习了《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 司章程》等法规的有关章节,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认为南特办在《通知》中提出的问题符合公司实际。
    二、审议通过《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 办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同意公司提出的整改措施。公司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整改, 在南特办规定的时限 内完成整改工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管理和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