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12月27日上午九时
    2、召开地点: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陈建华女士受董事长陈兴康先生委托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说明: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512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41%。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
    3、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不适用)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
    (一)关于收购铝箔工程二期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详见2005年11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之关联交易公告》)
    同意828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关联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提案予以了回避表决)。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本公司协议受让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75%股权及同意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有关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议案
    (详见2005年11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之关联交易公告》)
    同意828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关联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提案予以了回避表决)。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关于更换公司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力游女士、陈钢先生因工作繁忙,无充分时间履行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书面辞职申请书。经研究,董事会已同意李力游女士、陈钢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并对李力游女士、陈钢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名齐大辉先生、袁会权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采取累积投票制度,选举齐大辉先生、袁会权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已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没有提出异议。(独立董事简历刊登于2005年11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情况如下:
    1、李力游女士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同意15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2、陈钢先生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同意15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3、选举齐大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5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4、选举袁会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5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不适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