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10月31日上午九时
    2、召开地点: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陈建华女士受董事长陈兴康先生委托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说明: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512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41%。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
    3、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不适用)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
    (一)关于收购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详见2005年9月29日《证券时报》29版、《中国证券报》B08版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了该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1、本公司收购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
    同意828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关联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提案予以了回避表决)。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大亚沃得轻合金有限公司收购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
    同意828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关联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提案予以了回避表决)。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江苏大亚地板有限公司收购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
    同意828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关联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提案予以了回避表决)。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收购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
    同意828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关联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提案予以了回避表决)。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董事会换届后董事的变动情况,决定调整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了该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由八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董事长陈兴康先生担任,委员分别为独立董事庄松林先生、独立董事王刚先生、董事陈建华女士、董事阎桂芳女士、董事赵丹辰先生、董事程瑞岽先生、董事高汝楠先生
    同意15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2、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陈钢先生担任,委员分别为独立董事黄友定先生、董事阎桂芳女士
    同意15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3、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王刚先生担任,委员分别为独立董事黄友定先生、董事陈建华女士
    同意15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黄友定先生担任,委员分别为独立董事王刚先生、董事陈建华女士
    同意15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发展,决定对《公司章程》中第二章第十三条的经营范围作如下调整:
    《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的经营范围原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包装装潢材料、铝箔及复合材料、通信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外)、光电器件、人造板及制品、化纤产品、普通机械(压力容器除外)、电子产品、有色金属压铸件的制造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现调整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包装装潢材料、铝箔及复合材料、通信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外)、光电器件、人造板及制品、化纤产品、普通机械(压力容器除外)、电子产品、有色金属压铸件的制造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详见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情况:同意15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该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不适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