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亚科技
    股票代码:000910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姓名:朱昌宏
    住所: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
    通讯地址: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
    联系电话:0511-634567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
    姓名:朱会昌
    住所:丹阳市埤城镇刘家
    通讯地址:丹阳市埤城镇刘家
    联系电话:0511-634188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特别提示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4、出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为非国有股,其转让不涉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本次持股变动不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5、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晶工工具:指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大亚科技:指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方、转让方:指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指朱昌宏、朱会昌
    本次持股变动:指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58.457%的股权转让给朱昌宏、朱会昌,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不再间接持有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行为。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朱昌宏
    姓名:朱昌宏
    国籍:中国
    住所: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
    通讯地址: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
    联系地址: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
    邮编:212311
    联系电话:0511-6345678
    传真:0511-634234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朱会昌
    姓名:朱会昌
    国籍:中国
    住所:丹阳市埤城镇刘家
    通讯地址:丹阳市埤城镇刘家
    联系地址:丹阳市埤城镇刘家
    邮编:212311
    联系电话:0511-6341888
    传真:0511-634883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没有关系且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一次受让股权情况
    原晶工工具的注册资本为1011万元,其中,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出资59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8.457%,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出资4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1.543%。
    2005年3月3日,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与朱昌宏、朱会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愿将其持有的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的41.543%的股份转让给朱昌宏、朱会昌,转让价格为420万元人民币,其中朱昌宏受让336万元,朱会昌受让84万元。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受让人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转让人,转让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任何权利义务。
    上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包括借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仍出资591万元,占晶工工具注册资本的58.457%,朱昌宏出资336万元,占晶工工具注册资本的33.234%,朱会昌出资84万元, 占晶工工具注册资本的8.30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本次股权转让前,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通过晶工工具间接持有大亚科技非国有股3468.75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15%,为大亚科技的第二大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昌宏通过晶工工具间接持有大亚科技非国有股3468.75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15%,为大亚科技的第二大股东。
    (二)《股权转让协议》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昌宏与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5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
    受让方:朱昌宏
    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11万元,股东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出资591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股东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46.76%的股权转让给朱昌宏,转让价格为472.80万元。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受让人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转让人,转让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任何权利义务。
    上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包括借款)。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朱会昌与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5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
    受让方:朱会昌
    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11万元,股东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出资591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股东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11.69%的股权转让给朱会昌,转让价格为118.20万元。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受让人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转让人,转让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任何权利义务。
    上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包括借款)。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朱昌宏出资808.8万元,占晶工工具注册资本的80%;朱会昌出资202.2万元, 占晶工工具注册资本的20%。朱昌宏为晶工工具的实际控制人。
    4、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及其他安排
    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内容,协议各方未就本次持股变动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协议各方也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大亚科技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5、本次股权转让已经丹阳市埤城镇人民政府埤政发(2004)49号文批准。
    (三)控制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朱昌宏通过晶工工具间接持有大亚科技非国有股3468.75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15%,为大亚科技的第二大股东。不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情况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
    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昌宏为大亚科技董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朱昌宏持有晶工工具80%的股份,其通过控制晶工工具并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大亚科技非国有股3468.75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15%。
    2、鉴于本次股权转让是大亚科技董事朱昌宏通过协议受让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持有晶工工具的股份并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因此,不存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时间、定价依据、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等情况,没有对上市公司大亚科技作出后续计划。
    3、大亚科技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董事朱昌宏间接持有大亚科技股份符合大亚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大亚科技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昌宏通过晶工工具间接持有大亚科技3468.75万股的非国有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15%。2004年11月23日,晶工工具将其持有的3468.75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15%)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分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除此之外,晶工工具持有的大亚科技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限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冻结等)。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昌宏、朱会昌及晶工工具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或晶工工具提供担保以及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股权转让前后的股权结构图
    股权转让前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 朱昌宏 |55% |45% --------------------------------- |100% 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 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 |58% |42% --------------------------------- |100% 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15%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朱昌宏 朱会昌 |80% |20% -------------------------- |100% 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15%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昌宏、朱会昌没有买卖大亚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七、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昌宏、朱会昌认为,本报告已按照《证券法》、《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编写,如实反映了本次持股变动的详细信息,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八、备查文件
    1、朱昌宏和朱会昌的身份证复印件;
    2、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与朱昌宏和朱会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阅。
    备查地点:江苏省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95号
    备查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昌宏    签署日期:2005年6月29日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会昌    签署日期:20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