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名称: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亚科技
    股票代码:00091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
    通讯地址: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
    联系电话:0511-634567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4 年11 月1 日
    特别提示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4、本次转让的股份为非国有股,其转让不涉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本次持股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5、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大亚集团:指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晶工公司:指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大亚科技:指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出让方:指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指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指出让方向受让方协议转让持有的大亚科技3468.75 万股非国有股的交易
    《股权转让协议》:指大亚集团于2004 年10 月28 日就协议转让持有的大亚科技3468.75 万股非国有股与晶工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基本情况
    法定名称: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
    注册资本:1011 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21181110149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麻花钻、建工钻等各类刀具,经营本企业自产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开展本企业进料加工及“三来一补”业务。
    经营期限:自2002 年5 月16 日至2014 年9 月22 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21181142452221
    股东名称: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
    联系地址: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
    邮编:212311
    联系电话:0511-6345678
    传真:0511-6342340
    2、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 朱昌宏 │55% │45% └──┬──┘ 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 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 │58% │42% └─────┬──────┘ │ 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相关情况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 在公司任职情况 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朱昌宏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董事长 刘小林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董事、总经理 朱昌顺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董事、副总经理 丁万荣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董事、副总经理 蒋荣坤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董事、副总经理 朱会昌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董事、副总经理 耿铭华 中国 江苏丹徒 否 董事、副总经理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晶工公司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没有关系且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公司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存在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间接的控股关系。
    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在本公司持股。
    2、本公司股东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公司自然人股东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没有亲属关系。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现任管理层没有亲属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丹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伟耀先生、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小坤先生、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志春先生、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丹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间接的控制关系。
    4、本公司管理层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股权。本公司管理层人员未在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任何管理职务,本公司管理层人员与上述公司的管理层人员没有亲属关系且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本公司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持股变动前,出让方大亚集团持有大亚科技非国有股12992.36 万股,占大亚科技已发行股份的56.18%,为大亚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受让方晶工公司不持有大亚科技的股份。
    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大亚集团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大亚科技非国有股3468.75 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15%)。
    本次持股变动后,大亚集团将持有大亚科技6841.11 万股,占其总股本的29.58%,仍为大亚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晶工公司将持有大亚科技3468.75 万股,占其总股本的15%,为大亚科技的第二大股东。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为大亚集团,受让方为晶工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变动情况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大亚集团转让大亚科技非国有股3468.75 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15%)给晶工公司。上述股份性质转让后没有发生变动。
    3、转让价款及支付
    根据大亚科技2004 年半年度的每股净资产4.138 元(调整后),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经各方一致协商确定为每股4.138 元,股权转让价款为143,536,875.00 元,晶工公司应按照以下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 协议生效后的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为43,061,062.50 元;(2) 股权过户后的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为43,061,062.50 元;(3)在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后的120 日内,支付剩余的款项,为57,414,750.00 元。
    上述款项按以上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到大亚集团指定的银行帐户。
    4、协议签订时间
    出让方大亚集团于2004 年10 月28 日分别与受让方晶工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5、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及其他安排
    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内容,协议各方未就本次持股变动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协议各方也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大亚科技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大亚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大亚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照《证券法》、《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编写,如实反映了本次持股变动的详细信息,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六、备查文件
    1、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阅。
    备查地点:江苏省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95 号
    备查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昌宏
    签署日期:2004 年11 月1 日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亚科技
    股票代码:0009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内
    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内
    联系电话:0511-688222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特别提示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4、出让方本次转让的股份为非国有股,其转让不涉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本次持股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5、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大亚集团:指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晶工公司:指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点金公司:指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大亚科技:指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出让方:指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指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持有的大亚科技6151.25万股非国有股的交易
    《股权转让协议》: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4年10月28日就协议转让持有的大亚科技6151.25万股非国有股分别与晶工公司和点金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法定名称: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内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21181110469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工业及自动化产品、通信产品及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科研开发、生产、销售;光电子通讯为主的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及激光印刷领域内的四技服务(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各类木地板、板材、装饰材料、家具的制造、加工、销售;林木种植;进料加工及“三来一补”业务,实业投资;国内贸易;公司自营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的办理审批后经营)。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321181142502428
    股东名称:丹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内
    邮编:212300
    联系电话:0511-6882222
    传真:0511-6882405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相关情况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在公司任职情况 或地区的居留权 陈兴康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董事长、总裁 陈建华 中国 上海 否 董事、执行总裁 阎桂芳 中国 上海 否 董事、财务总监 王颐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董事 王伟耀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董事 黄新跃 中国 上海 否 董事 朱小坤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董事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本次持股变动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大亚科技非国有股12992.36万股,占大亚科技已发行股份的56.18%,为大亚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丹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大亚科技非国有股6841.11万股,占大亚科技已发行股份的29.58%,仍为大亚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丹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为大亚集团,受让方为晶工公司和点金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变动情况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大亚集团转让大亚科技非国有股3468.75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15%)给晶工公司,转让大亚科技非国有股2682.50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11.6%)给点金公司。上述股份性质转让后没有发生变动。
    3、转让价款及支付
    根据大亚科技2004年半年度的每股净资产4.138元(调整后),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经各方一致协商确定为每股4.138元,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254,538,725.00元。其中,晶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43,536,875.00元,晶工公司应按照以下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 协议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为43,061,062.50元;(2) 股权过户后的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为43,061,062.50元;(3)在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后的120日内,支付剩余的款项,为57,414,750.00元。点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11,001,850.00元,点金公司应按照以下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协议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为33,300,555.00元;(2)股权过户后的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为33,300,555.00元;(3)在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后的120日内,支付剩余的款项,为44,400,740.00元。
    上述款项按以上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到大亚集团指定的银行帐户。
    4、协议签订时间
    出让方大亚集团于2004年10月28日分别与受让方晶工公司和点金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5、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及其他安排
    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内容,协议各方未就本次持股变动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协议各方也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大亚科技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大亚科技的负债,或者损害大亚科技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大亚集团持有大亚科技12992.36万股的非国有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56.18%。其中:大亚集团于2003年2月17日将其所持大亚科技股份6496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28.09%)质押给中国银行丹阳支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大亚集团持有剩余的大亚科技非国有股6496.36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28.09%)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限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冻结等)。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大亚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大亚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照《证券法》、《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编写,如实反映了本次持股变动的详细信息,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六、备查文件
    1、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阅。
    备查地点:江苏省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95号
    备查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康
    签署日期:2004年11月1日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名称: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亚科技
    股票代码:00091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丹阳市埤城镇镇东
    通讯地址:丹阳市埤城镇镇东
    联系电话:0511-6341097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4年11月1日
    特别提示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4、本次转让的股份为非国有股,其转让不涉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本次持股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5、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大亚集团:指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点金公司:指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大亚科技:指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出让方:指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指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指出让方向受让方协议转让持有的大亚科技2682.50万股非国有股的交易
    《股权转让协议》:指大亚集团于2004年10月28日就协议转让持有的大亚科技2682.50万股非国有股分别与点金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基本情况
    法定名称: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丹阳市埤城镇镇东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21181220305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产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及管理咨询(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自2004年10月27日至2034年10月26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21181767363288
    股东名称:徐志春、吴飞洋
    联系地址:丹阳市埤城镇镇东
    邮编:212311
    联系电话:0511-6341097
    传真:0511-6341097
    2、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徐志春 吴飞洋 │90% │10% └────┬─────┘ │ 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点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徐志春。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相关情况
    点金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 在公司任 国家或地区的 职情况 居留权 徐志春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执行董事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点金公司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没有关系且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公司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亦不存在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间接的控股关系。
    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在本公司持股。
    2、本公司股东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公司自然人股东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没有亲属关系。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现任管理层没有亲属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徐志春先生。徐志春先生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丹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伟耀先生、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小坤先生、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丹阳市埤城镇常兴村委会、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丹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徐志春先生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间接的控制关系。
    4、本公司管理层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股权。
    本公司管理层人员未在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任何管理职务,本公司管理层人员与上述公司的管理层人员没有亲属关系且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本公司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持股变动前,出让方大亚集团持有大亚科技非国有股12992.36万股,占大亚科技已发行股份的56.18%,为大亚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受让方点金公司不持有大亚科技的股份。
    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大亚集团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大亚科技非国有股2682.50万股。
    本次持股变动后,大亚集团将持有大亚科技6841.11万股,占其总股本的29.58%,仍为大亚科技的第一大股东;点金公司将持有大亚科技2682.50万股,占其总股本的11.6%,为大亚科技的第三大股东。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为大亚集团,受让方为点金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变动情况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大亚集团转让大亚科技非国有股2682.50万股(占大亚科技总股本的11.6%)给点金公司。上述股份性质转让后没有发生变动。
    3、转让价款及支付
    根据大亚科技2004年半年度的每股净资产4.138元(调整后),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经各方一致协商确定为每股4.138元,股权转让价款为111,001,850.00元,点金公司应按照以下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协议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为33,300,555.00元;(2)股权过户后的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为33,300,555.00元;(3)在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后的120日内,支付剩余的款项,为44,400,740.00元。
    上述款项按以上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到大亚集团指定的银行帐户。
    4、协议签订时间
    出让方大亚集团于2004年10月28日分别与受让方点金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5、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及其他安排
    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内容,协议各方未就本次持股变动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协议各方也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大亚科技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大亚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大亚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照《证券法》、《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编写,如实反映了本次持股变动的详细信息,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六、备查文件
    1、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阅。
    备查地点:江苏省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95号
    备查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丹阳市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春
    签署日期: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