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释义
    “本公司”指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指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亚沃得”指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大亚沃得轻合金有限公司。
    “美国大亚”指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
    二、关联交易概述
    2004年8月22日,大亚沃得与美国大亚签署了《产品供应协议》,协议签署地点为江苏省丹阳市。
    2004年8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就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时公司4名关联董事陈兴康、陈建华、阎桂芳、傅菊民按规定予以回避,公司9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则,上述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由于交易标的未达《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12条规定的条件,上述关联交易只须提交董事会审议,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 关联方介绍
    (一)本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为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美国大亚。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12992.3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6.18%,美国大亚是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17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负责人:黄新跃
    注册资本:90万美元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激光器、EDFA等光电子尖端产品的研发
    截止2004年6月30日,该公司的总资产为5298万元,净资产841万元,净利润-407万元。(未经审计)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大亚沃得与美国大亚签署的《产品供应协议》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大亚沃得向美国大亚供应的汽车轮毂。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签署协议双方:大亚沃得(甲方)与美国大亚(乙方)
    2、签署日期:2004年8月22日
    3、交易标的: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产品为汽车轮毂,具体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以乙方的书面通知、确认或双方的其它书面约定为准。
    4、定价政策:
    (1)本协议项下购买货物的价款,不得违反下列原则: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推定价格是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实际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构成)。
    (2)甲方供应产品具体的价款,由双方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产品的规格、质量及当时的市场行情,协商后确定。
    5、交易价款:实际发生数×具体单价
    6、交易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额,每10日结算一次;乙方应在结算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否则应向甲方支付由此引起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应自收到全部价款后5日内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7、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甲方控股股东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协议期限和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不书面提出异议,可自动延续。
    预计2004年度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汽车轮毂不超过3000万元。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1、关联交易的目的
    大亚沃得向美国大亚供应汽车轮毂,有利于加快公司产品出口的步伐,最大限度地降低大亚沃得销售汽车轮毂的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了公司的经济效益。
    2、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属正常交易行为,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不大。
    七、本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公平、合理,关联交易的价格、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九、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经本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大亚沃得与美国大亚签署的《产品供应协议》。
    特此公告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