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证券执业律师朱增进律师出席贵 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已于2001年3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分别刊登了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8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证书,本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书面方 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以及表决程序 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朱增进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