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10月17日接第一大股东湖南省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函告,2003年10月14日国资局受让湖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200万股,国资局累计持有本公司股票1860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66.43%。
    国资局与本公司原第二大股东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80号终审判决书, 2003年4月29日、2003年6月26日,国资局分两次将原泰和集团持有的股份4636万股及100万股过户至其名下(见2003年4月29日及2003年6月28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剩余200万股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2)岳中执字第68—3号文件于2003年10月14日执行回转,将原因其他案件由泰和集团过户至湖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200万股本公司股票,直接回转过户至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名下。湖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再继续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泰和集团与国资局股权纠纷中涉及的4936万股本公司股票亦全部过户至国资局名下。过户相关手续已于2003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由于国资局增持本公司200万股股票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国资局正就本次股权转让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