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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天一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3-05-17 打印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天一科技

    股票代码:000908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省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西街106号

    通讯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西街106号

    邮政编码:414500

    联系电话:0730-628134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特别提示

    (一)平江国资局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平江国资局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持有、控制天一科技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平江国资局和天一科技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报告人、平江国资局    指“湖南省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长城公司              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上市公司、天一科技
    公司、天一科技        指“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湖南省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3年4月30
                          日编制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
                          变动报告书”
    农行岳阳分行          指“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
    长城长沙公司          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欣广公司              指“岳阳欣广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省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注册地点: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西街106号

    机关法人代码:00639262—3

    组织类型及经济性质:机关法人

    主要经营范围: 根据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政府1998年下发的平政函[1998]24号文件,平江国资局成立后负责平江县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和运作,在平江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前,平江国资局行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能。

    通讯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西街106号

    邮政编码:410005

    联系电话:0731-6281342

    二、投资构成情况

    平江国资局是根据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政府1998年下发的平政函[1998]24号文件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股权权益而设立的机关法人,隶属于平江县人民政府,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三、高管人员情况

    姓名           余雄              李细华            李建华
    身份证
    号码    430626661212001    430626530924004    43062630201714
    国籍           中国               中国              中国
    长期
    居住地   中国湖南平江县    中国湖南平江县     中国湖南平江县
    其他国家
    或地区
    居留权        无                  无                  无
    本单位
    任职情况    局长                副局长            财务主管
    其他公司
    任职情况     无                   无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变动前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持股变动前,共计持有天一科技股份183,000,000股,占天一科技总股本的65.36%,其中国家股136,640,000股,占48.80%;法人股4636万股,占16.56%;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预计变动情况

    (一)预计变动概况

    平江国资局与长城公司于2003年4月30日签定《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平江国资局将其所持天一科技国家股4936万股转让给长城公司,并约定双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共同办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预计经过本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一科技股份13364万股,占天一科技公司总股本的47.73%,其中。国家股为8728万股,占31.17%;法人股4636万股,占16.56%;仍为天一科技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受让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转让股份数量:4936万股,占天一科技公司总股本17.63%;

    (3)股份性质:本次转让的4936万股为国家股,股份转让后该股份仍为国家股;

    (4)股份转让价款:10125万元;

    (5)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受让方已于2001年12月31日将股份转让的对价预先支付给出让方,该对价为受让方对岳阳欣广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10125万元。

    (6)协议签定的时间:2003年4月30日

    (7)协议生效条件及时间:

    ①本协议所指的股份转让事宜已经转让方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②转让方的转让、受让方的受让已经相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的批准;

    ③经双方签字盖章。

    (8)其他条款

    ①转让方保证受让方享有与上述4936万股国家股相对应的天一科技2000年1月1日以前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权。

    ②自2000年1月1日起至上述4936万股国家股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前,该期间基于上述4936万股国家股产生的分红或陪股属受让方所有。

    根据前款约定,转让方已于2001年3月1日将基于上述天一科技国家股4936万股产生的分红计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柒仟陆佰元支付给受让方。

    ③协议双方约定,在上述4936万股国家股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前,受让方自2000年1月1日起享有与该4936万股相对于的天一科技公司股东的一切合法权益,转让方有义务协助受让方实现该股东权益。

    2、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未就出让方持有、控制的天一科技公司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3、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为国家财政部)的批准。

    三、协议出让方平江国资局需披露的基本情况

    1、平江国资局为上市公司天一科技的第一大股东。

    2、本次股权转让后,平江国资局没有失去对上市公司天一科技的控制,仍拥有天一科技股份13364万股,占天一科技公司总股本的47.73%,是天一科技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3、截止2003年4月30日,平江国资局不负有天一科技的债务;不存在天一科技公司为平江县国资局担保的情况;平江国资局不存在损害天一科技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天一科技国家股136,640,000股,在提交本报告时,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天一科技法人股46,360,000股,在提交本报告时,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因泰和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国资局申请,该案一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泰和公司原所持天一科技股份过户至国资局名下。由于泰和公司原所持天一科技股份中有300万股在诉讼期间已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他案件采取了司法处置,此次由泰和公司过户至国资局的股份为4636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3年3月13日办理有关股权过户手续。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证实除报告人所持发起人股外,不存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天一科技股份的记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江县国资局副局长李细华于2003年1月8日购入天一科技股份584股,并于2003年1月9日卖出584股天一科技股份。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及其直系家属所持有天一科技股份在最近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变动情况;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家属所持有天一科技股份在最近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机关法人代码证书;

    2、平江县国资局与长城公司于2003年4月3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3、平江国资局、长城长沙分公司、欣广公司及农行岳阳分行四方于2001年12月29日签订的《投资划转协议》;

    4、平江国资局、长城长沙分公司、欣广公司及农行岳阳分行四方于2001年6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5、平江国资局、长城长沙分公司、欣广公司及农行岳阳分行四方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备忘录》;

    6、长城长沙分公司、欣广公司及农行岳阳分行三方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贷款转投资及股权转让三方协议》;

    7、平江国资局、长城长沙分公司及欣广公司三方于2000年2月20日签订的《关于转让“天一科技”部分法人股的意向协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6-2栋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本报告披露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平江国资局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注日期: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天一科技

    股票代码:000908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夏9-12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夏9-12楼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电话:010-68082712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 二OO三年 五 月十五日

    特别提示

    (一)长城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长城公司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持有、控制天一科技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长城公司和天一科技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报告人、长城公司    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平江县国资局        指“湖南省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上市公司、天一科
    技公司、天一科技    指“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5月15 日编制的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农行岳阳分行        指“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
    长城长沙公司        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欣广公司            指“岳阳欣广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注册地点: 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机构法人代码:71092548-9

    组织类型及经济性质:国有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债务追偿、资产置换、租赁、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等。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9-12楼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电话:010-68082712

    二、投资构成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主要业务是接收处置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地回收资金,化解金融风险。目前长城公司的投资主要是由财政部划拨的资本金形成的,共计金额45亿元人民币,其中已从农业银行划转21亿元。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的股权、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债权、股权。

    上市公司的股权:

    股票名称   持股数量(股)   流通类型
    豫园商城   380000         非流通
    凤凰股份   85800          非流通
    诚成文化   3090814        非流通
    海博股份   34200000       非流通
    汉商集团   3360000        非流通
    ST自仪     18308335       非流通
    渝钛白     50478240       非流通
    ST东海     36327000       非流通
    银河科技   1519800        非流通
    兰州黄河   20000000       非流通
    三、高管人员情况
    姓名       汪兴益           傅春生           李占臣          张晓松
    身份证
    号码  110102450807233 410105194501251054 220402500322001 420800561214035
    国籍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
    长期
    居住地     北京             北京              北京           北京
    其他国家
    或地区
    居留权     无                无                无             无
    本单位
    任职情况  总裁             副总裁            副总裁         副总裁
    其他公司
    任职情况   无                无                无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股票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海博股份   34200000         14.37
    渝钛白     50478240         32.36
    ST东海     36327000          9.98
    兰州黄河   20000000         16.97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变动前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持股变动前,没有持有天一科技股票。

    二、预计变动情况

    (一)预计变动概况

    长城公司与平江县国资局于2003年4月30日签定《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平江县国资局将其所持天一科技国家股4936万股转让给长城公司,并约定双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共同办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预计经过本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一科技国家股4936万股,占天一科技公司总股本的17.63%,为天一科技公司第二大股东。

    (二)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受让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转让股份数量:4936万股,占天一科技公司总股本17.63%;

    (3)股份性质:本次转让的4936万股为国家股,股份转让后该股份仍为国家股;

    (4)股份转让价款:10125万元;

    (5)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受让方已于2001年12月31日将股份转让的对价预先支付给出让方,该对价为受让方对岳阳欣广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10125万元。

    (6)协议签定的时间:2003年4月30日

    (7)协议生效条件及时间:

    ①本协议所指的股份转让事宜已经转让方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②转让方的转让、受让方的受让已经相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的批准;

    ③经双方签字盖章。

    (8)其他条款

    ①转让方保证受让方享有与上述4936万股国家股相对应的天一科技2000年1月1日以前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权。

    ②自2000年1月1日起至上述4936万股国家股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前,该期间基于上述4936万股国家股产生的分红或陪股属受让方所有。

    根据前款约定,转让方已于2001年3月1日将基于上述天一科技国家股4936万股产生的分红计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柒仟陆佰元支付给受让方。

    ③协议双方约定,在上述4936万股国家股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前,受让方自2000年1月1日起享有与该4936万股相对于的天一科技公司股东的一切合法权益,转让方有义务协助受让方实现该股东权益。

    2、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未就出让方持有、控制的天一科技公司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3、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为国家财政部)的批准。

    三、协议受让方长城公司需披露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后,长城公司拥有天一科技股份4936万股,占天一科技公司总股本的17.63%,是天一科技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2、截止2003年4月30日,长城公司不负有天一科技的债务;不存在天一科技公司为长城公司担保的情况;长城公司不存在损害天一科技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不存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天一科技股份的记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高管人员及其直系家属所持有天一科技股份在最近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变动情况。

    第四章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机关法人代码证书;

    2、长城公司与平江县国资局于2003年4月3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3、长城长沙分公司、平江县国资局、欣广公司及农行岳阳分行四方于2001年12月29日签订的《投资划转协议》;

    4、长城长沙分公司、平江县国资局、欣广公司及农行岳阳分行四方于2001年6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5长城长沙分公司、平江县国资局、欣广公司及农行岳阳分行四方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备忘录》;

    6、长城长沙分公司、欣广公司及农行岳阳分行三方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贷款转投资及股权转让三方协议》;

    7、长城长沙分公司、平江县国资局及欣广公司三方于2000年2月20日签订的《关于转让“天一科技”部分法人股的意向协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6-2栋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本报告披露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长城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注日期:二OO三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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