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本公司办公楼召 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的股份数为189,882,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7.8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由董 事长彭深根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的代 表律师、平江县公证处公证员出席了会议。
    一、议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的全体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独立董事的议案》,聘请姚晓义、 李有智为本公司 独立董事,上述两位独立董事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见 2002年5 月30日《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姚晓义获得189,882,000股选票,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李有智获得189,882,000股选票,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决定按每人每年60000元人民币 的标准支付独立董事董事费;
    同意189,882,0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决定增补黄奇先生、 吴加政先生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上述两位董事简历见2001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
    黄奇先生获得189,882,000股选票,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吴加政先生获得189,882,000股选票,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表决权的0%。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 师,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委派赖杰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 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湖南天一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公证处代表对选票的有效性及表决结果进行了公证。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名确认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平江县公证处出具的《股东大会公证书》。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