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3月29日,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收到湖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告知函》和(2002)号湘高法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 关信息公告如下:
    因经济纠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资 局”)于2002年3月13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第二大 股东——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集团”)所持本公司的全部股 份,共计4936万股。泰和集团所持本公司4346万股股份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 结,并于2002年3月15 日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公司办理好有关司法冻结手 续。
    泰和集团所持本公司另外590万股股份之前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本公司未收到 任何有关《告知函》之类信息。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本次诉讼属股东之间纠纷,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