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 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作为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指派赖杰律师就公司于2001年12月9日召开的 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1年12月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 并审查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及资料等文件,并 据此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 刊登于2001年11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01 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 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2001年12月9日上午9时,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19011.2万股, 占公司总 股本的67.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和公司邀请人员。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见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 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有关议案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赖杰
    20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