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财税[2000]99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从1998年1月1 日起执行的“先征 后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延续至2001年12月31日, 即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 政函[1997]204号文件规定,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18%。 本 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中有关收益指标是按33%税率计算的。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