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收到控股股东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1日印发的《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1464号),标志着本公司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已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复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同意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12664万股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二、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仍为28000万股,其中平江县国资局持有股份公司1400万股,占总股本的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公司17200万股占总股本的61.43%,上述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三、每股转让价格应在不低于股份公司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股份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请国有股东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权,维护国有股权益,及时收取国有股转让收入并严格按使用计划使用。
    五、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请将国有股转让有关情况包括变现资金的收取与使用情况以书面材料及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六、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关于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6年9月13日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情况,本公司已于2006年9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涉及本公司本次国有股权转让的其他审批事项,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审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关于湖南天一科技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1464 号)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