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 26号),因公司存在虚假披露信息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天一科技虚假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虚构税前利润6353.86万元,当期实际亏损4950.71万元;虚假披露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规模,实际投入募集资金18374万元,多披露2926万元;隐瞒或有事项未披露。
    二、虚假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虚构税前利润1575.89万元,当期实际亏损777.92万元;虚假披露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规模;隐瞒或有事项未披露;虚增存货、无形资产和应收帐款等资产项目合计6571.7万元。
    三、隐瞒重大事项而未披露,隐瞒控股子公司,不披露也不合并会计报表;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未披露巨额股票投资,累计投入5.62亿元。
    以上各项证据确实。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人为原董事长彭深根,原董事、总经理黄奇,董事邓植林、欧阳纯宝,董事、财务总监吴加政,原董事毛晖、李元明,独立董事李有智、姚晓义。
    中国证监会认为,天一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虚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第六十条关于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天一科技上述证券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罚则,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部分董事处罚如下:
    一、对天一科技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董事长彭深根,董事总经理黄奇分别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对董事财务总监吴加政、董事邓植林、毛晖、欧阳纯宝、李元明分别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对独立董事李有智、姚晓义分别给予警告。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