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之规定,本公司就国有法人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南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5950万股国有法人股权事宜,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南方建材”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3]21号)文批准。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豁免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增持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材”)25.05%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若增持南方建材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日后持有南方建材股票,视同其持有,对此也必须按要求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03年1月29日、2003年2月15日、2003年2月27日、2003年3月8日、2003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互联网站刊载了有关国有法人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特此公告。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