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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南方建材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二OOO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3-23 打印

    致: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凤祥律师出席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 2001年2月17日的《证券时报》上。本次大会于2001年3月22日如期召开, 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含委托代理人), 代表股份 9086 .598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普通决议 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 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凤祥

    二ΟΟ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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