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凤祥律师出席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 2001年2月17日的《证券时报》上。本次大会于2001年3月22日如期召开, 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含委托代理人), 代表股份 9086 .598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普通决议 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 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凤祥
    二ΟΟ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