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彦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 2002年3月6日的《证券时报》上。本次大会于2002年4月8日如期召开, 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含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9003.664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03%。股东均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和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普通议 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特别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均合法、有效。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彦
    二ΟΟ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