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本公司起诉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和武汉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起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日期:2004年7月8日
    2、诉讼机构名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3、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
    第一被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斌
    第二被告:武汉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斌
    4、诉讼起因
    2001年11月,原告与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将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03号按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的要求,建设成购物超市,出租给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租赁期20年。2003年12月16日,原告与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第一被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第一被告承继。2003年12月,第二被告武汉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履行本租赁合同的行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完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按被告的要求,先后投入超过2500万元用于超市的基础建设,如期建成购物超市并交付第一被告使用。但第一被告从营业开始就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虽经原告多次催促,却一直未按约定履行。截止2004年7月3日,第一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2880245.46元,并欠交1-6月份的水电费用达217527.68元。
    5、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租金(至2004年7月3日)人民币2880245.46元,支付所欠水电费用217527.68元(1-5月的水费为2983.5元,1-6月的电费为214544.18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25000000元,以上共计28097773.14元;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起诉事项目前进展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如下裁定:限额查封、冻结被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97773.1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长中民一初字第247号)。
    特此公告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